2.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多棟磚造平房坐 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登記面積4,357平方公尺與地籍圖計 算面積約為4,264平方公尺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面積應以實地測量 為準,投標人應注意之。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