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杉 林區合森巷69號、70號及71號。查封時,建物柵欄及建物均未鎖,屋前為空地,門首懸掛振興 農業之牌匾,中間為神明廳,屋內堆置雜物,現場有鄰人表示該屋平時少有人居住出入;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 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併同承買,不得僅就拍賣標的部分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土地、建物之共有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非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 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
8.
暫編6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或承受。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