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門牌號 碼:檨子林
3.
58之1號)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 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7.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部分係道路,部分有房屋占 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 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