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88建號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建物外觀看似鐵皮磚造、一層、有挑高、一間 打通無隔間之房屋。據假扣押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陳報,88建號係由債務人自行占 有、使用。嗣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就787地號查封、88建號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 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87地號上有一鐵皮挑高建物(即88建號),內有機 具、雜物、停放車輛兩台,後方有增建(即406建號)。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具狀陳 報,787地號上除有88建號外,亦有債務人自行增建之其他建物,88建號建物內部空間似作為倉 庫使用而擺放雜物,並停有幾輛小卡車。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8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建物使用現況為自用農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因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權源尚屬不明,則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 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88建號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須為 無自用農舍者,否則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時,投標人須自行負責。
10.
406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