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雜樹。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無共有人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主張優先承買,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