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7月7日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非都市計畫內,為 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距復興區霞雲國小約985公尺、距霞雲派出所約 1030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林竹林,無建物。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不 點交。
3.
標的土地,係地政人員依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土地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未載 之地上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物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 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 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 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 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