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2月1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經大溪地政事務所 人員稱現為山坡雜樹林地、無建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 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 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依登記謄本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 住民之身分。投標人應檢附載明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