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不臨路,目前狀態為雜樹林(竹林、樹 木)。
6.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7.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 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原住民 資格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 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請投標人 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