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深坑區大崙腳2-2號」建物之東方約576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定者,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
8.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 人不得應買。
9.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