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721地號上坐落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深 坑區深南路
2.
118號建物,及「代天宮」(無門牌之鐵皮屋),在場 人王先生陳稱代天宮為王啟榮建造。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深南路114號建 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共有人王木火,深南路118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王庚 辛,深南路116號建物之所有人不明,上開建物占有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 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的795地號與801地號相 鄰,位於深南路114號建物前方約42公尺處之菜園及雜木林;標的1255地號 位於深南路88巷47號建物東北方約57公尺處之雜木林;標的1294地號位於 深南路88巷47號建物東側與南側之雜木林;標的
5.
1300三筆地號相鄰,其上為雜木林。標的72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標的
6.
1330地 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133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 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 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 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買。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