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 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北方30公尺處,幅員遼闊,依空照圖顯示及目視 所及其上有雜木林,須經過僅得步行之土路方得對外通行,土路是否為私人土 地,不明;179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00公尺處,無路可達,依空照圖 顯示其上有雜木林,鑑價報告記載為非鄰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及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及有無其他使用上 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 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 應投標應買。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 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12.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1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