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5.
E007-09-L北方約6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叢生, 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0.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 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