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 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東南方80公尺處,須經過僅得步行之土路方得對 外通行,土路是否為私人所有不明。依空照圖顯示,部分土地上有一疑似工具 間之鐵皮頂棚占用,其餘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鑑價報告記載為非鄰街地,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鐵皮頂棚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
6.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 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11.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