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3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77號建物東北 方約32公尺處之雜木林;標的279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77號建物西北方約35公 尺處之雜木林,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27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