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89─1地號土地,兩筆土地相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公館後7之2建物(下稱前揭7之2建物)部分占用,上有水池及雜木林;790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公館後
5.
7之3建物部分占用,上有水池、雜木林及鐵皮車棚部分占用;792地號土地,與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40227(下稱前揭路燈)東方相鄰,上為道路、雜木林及墓地;793地號土地,位於前揭路燈之東北方約5公尺,上為道路、雜木林;81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路燈西北方約135公尺,無路可達,上為雜木林;90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7之2建物西方約15公尺,上有水池、雜木林及鐵皮車棚部分占用;909地號土地位於前揭7之2建物西南方約85公尺,上為雜木林。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7.
79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78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81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8.
902及909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地上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