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地號部分土地上有門 牌為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占用,有部分土地開闢農地,其餘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須經過僅得步行之土路方得對外通行,是否臨路不明,土路是否為 私人所有不明。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所有 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6.
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 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 應投標應買。
7.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 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 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