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部分土地作為私設道路使用;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 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 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