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金拍 115北金職二75三

新北市石碇區烏塗窟段溪邊寮小段47-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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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7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6萬
保證金:
19.2萬
總坪數:
205.3坪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205.3 坪
總現值:
40 萬
拍後增值:
-5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段溪邊寮小段 47-1地號,面積 1,629 m2,持分 5/12,9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7─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溪邊寮3號建物北方相鄰之雜木林,雜草叢生,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工寮)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坐落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3.
47─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4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774373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7.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石碇區 烏塗窟段溪邊寮小段 47-1地號
1,629 m2 × (5/12) × 590 元 - 96 萬元
= -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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