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3地號主要為農業使用、部分為道路;68-2地號部分建物坐落、 部分為道路。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 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 注意查明。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
8.
本件68-2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