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 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 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 編號逐宗標價)
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01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屋(門 牌號碼:春陽村虎門巷37號),係債務人使用。部分為空地。臨路。另據債務人 稱,401地號是其房屋的基地。本件拍定後,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其餘現況點 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