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1月20日假扣押執行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
4.
4樓租給親 屬,每月租金新臺幣7,000元,租期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20年11月30日止,並提出租賃契約影 本(租約記載租金已於108年11月30日付款100萬元)。拍定後建物
6.
2樓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 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430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