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三合院及數棟建物坐落。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242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