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上部分有無門牌號碼之第三人所 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樹木及空地。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 準。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經在場人及債權人陳報係債務人父親搭建做倉 庫使用,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 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