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7月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高德祥在場,據稱為自住使 用。
8.
本件拍賣標的5993建物部分,據地政人員測量使用鄰地265地號0.43平方公尺,惟當事人均 未提出可認債務人確有使用鄰地權利之文件,是建物占有使用鄰地之權利不明,拍定後恐有遭 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土地等訴訟之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據此提出異議或主 張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