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拍賣標的土地上有共有人之建物,惟地上建物非於拍賣標的範圍內,拍定後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