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水池,雜樹。另據前案(11 2年度司執字第132933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勘估標的三筆土地相連,臨約24 米寬安義路一段,現況為紅樹林、水塘。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樹木等,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 地與地上物、農作物、樹木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如僅部分土地經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