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草,編號4土地上是否有種 植香蕉樹應以實測為主;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其 上有數間鐵皮屋及部分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上有建物、空地及 雜木,前述地上建物及農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 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 查)
8.
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書記載,拍賣編號3.4.6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 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 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 得。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