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1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種植玉米,與鄰地混合使用。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自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 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21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214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214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作物玉米之收取權人。若收取權人 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俟其收成後始點交。拍定人不得以作物種類、數 量之增減或滅失等情事請求增減價金,其法律關係亦由當事人自理。
9.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0.
214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21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1.
21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所 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15.
農地重劃 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