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民國115年2月24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空地、雜 草,另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一小部分坐落其上,編號3土地為空地,部分坐落無門 牌鐵皮建物,部分坐落麻豆區振興街36號建物。
5.
鑑價報告記載,三筆土地為袋地及盲地,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
6.
3土地 上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空地,依現場照片所示,土地上有植栽及盆 栽。
7.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建物、植栽、盆栽、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植栽、盆栽、 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3土地,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 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