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2筆相鄰,混合使用,依現場照片所示甫整 地;拍賣之土地2筆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且占有情形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查報,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案標的土地2筆相鄰,整宗土地近似長方形,北側、東 側及南側分別臨8M、4M及4M道路,北側鄰近四湖鄉溪底公墓。依鑑價報告所附 照片,拍賣之土地種植水稻。
4.
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