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743地號土地上有圍牆、空地、雜草、雜木、建物;查封之744地號土地上有 建物(門牌:土牛7號)、空地、雜草及鐵皮建物數棟;查封之
3.
746地號土 地上有空地、雜草、雜木;查封之79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土牛6號)。 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債權人查報指稱:「經詢問債務人,土牛6號建物由債務人之弟無償使用 中」,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7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拍賣 之
8.
7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附帶條件】。其土地使用、處分之 相關管制,及其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容等有無公告變更,請投標人逕洽主管 機關查明注意
9.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5.
798地號土地有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 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
1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0.
若優先承 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 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 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 標人注意。
22.
拍賣之798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