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其上有種植農作物 (短期經濟農作物)、部分為雜草、雜樹林、部分含水溝(以實測為準)。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水溝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 應另行訴訟解決。
4.
苗栗縣頭份市湳湖段707地號土地曾經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241號判決應予 變價分割,應買人於買受本件土地持分後,仍可能因其他共有人持前開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變價分割而拍賣,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負擔。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