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其自述該建物日後trial於查封時 並無出租之情事且為空屋,故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依照執行名義及建物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僅為該棟建物之一樓及二樓(含車位編號1 至4號),均為機械車位。但車位屬於建物之共有部分,故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另依鑑價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函復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應買人應於 「應買前」自行向當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 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