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22日第二次現場查封時,本件標的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4 年11月10日至117年11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0,000元。惟該租賃關係係於114年9月23日查 封後始成立,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 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 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標的建物一樓客廳有夾層,夾層放置床及投影幕,類似樓中樓,一樓客廳前有增建, 為廚房、與主建物相通,有獨立出入口,一樓後方有增建,為廁所及通道,與主建物相通,後 門打開為防火巷,有搭雨遮。
4.
本件第752-1地號土地位置在門牌平東路86巷27弄21號建物原登記範圍前為道路,土地現況 為主建物增建部份占用。
5.
第2019建號建物係第1467建號建物增建部份,與主建物相通,屬原建物之擴建,坐落第75
6.
752-1地號土地,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 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本件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六、本件第7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之住宅區;第752-1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 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本件標的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 使用尚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 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等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均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拍賣標的,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