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債務人居住使用,
7.
本件954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6日)之商業區,上 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6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50043904號函所載,「平鎮段954地號 領有
8.
桃縣工建使字第平00500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 定空地,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 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9.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5年6月1日平警分刑字第1150021722號函所載,由於警察機 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 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據大樓總幹事表示,本件標的址未聽 聞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95年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10.
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26日桃消指字第1150018431號函所載,經查該局無接獲本件 拍賣地址相關火災報案紀錄。
11.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