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並據地政人員到場指界,1475 地號為農田,現種植水稻。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1475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05 日)之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 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 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 標或數標標的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