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2月25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剛搬遷離開,並無出 租他人使用,現況堆置家具、雜物、神明廳等。房屋一樓、三樓、四樓有增建,一樓增建為車 庫使用,四樓全部均為增建。一樓及四樓似有地震受創裂痕,牆壁有壁癌及漏水情形,惟另依 鑑價報告所載,估價師就現場情形研判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以上情 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拍賣標的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 使用上之限制。
8.
拍賣標的82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 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