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3筆設定共同擔保,為避免拍賣無實益,故合併拍賣。據地政人 員指界,拍賣之土地165地號為既成道路,382-2地號上有三合院建物坐落,382 -1地號為三合院建物及道路中間之部分,亦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查報,165地 號土地為道路用地,382-
3.
382-2地號土地上有兩棟建物,僅其中一棟有門牌 號碼雲林縣東勢鄉民權路107號,為債務人家人自住使用。
5.
382-1地號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382-2地號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均不點 交。
10.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
11.
382-1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 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