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6地號上為慶平路3號至13號房屋座落;679地號土地為13號至25號房屋座落;680地號土地上為25號至33號房屋座落;684地號土地上為49號房屋座落;178地號土地上為中興路178號房屋座落。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建物均由共有人共同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684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17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人行廣場用地。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9.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