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人車無法到達,按空照圖研判為雜木林,且係拍賣應有部 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 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另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之 限制。
7.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以原住民為 限,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 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書內(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否則為無效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且如提出之證 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生長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 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 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 若共有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購)權。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生長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 460-1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