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雜木林,交通trial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 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 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 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