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本期日測量之未登記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343建號建 物),已出租10幾年,今年初才又更新租約,其本人與母親及其他兄弟為土地共有人,租約係以 母親名義與第三人訂約等語。乙標拍賣之343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租期自民國114 年2月1日起至119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343建號建物所座落之土地,並未一併估價拍賣,343建號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34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343建號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