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7地號位於門牌興林路17巷3弄1至7號前、17巷5弄1至7號前及17弄道路用地」。547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為69使字第646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3637號建造執照)卷內原核准圖說所載為私設道路。前開私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計算其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函釋仍屬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