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5.2.11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123地號位中正路73號後面巷子,中正路57 巷12弄10號、12號後陽台占用;139地號位中正路73號東南方,有中正路57巷12 弄6號鐵皮增建占用,拍賣後現況點交。
6.
上開地號使用分區為建成商業區,無徵收公告註記,未曾接獲協議價購資 訊,非公共設施用地,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123地號依69林使字第1213號使用執照(67林建字第4462號建照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 範圍;139地號依69林使字第1213號使用執照(67林建字第4462號建照執照)卷內 圖說所載部分為建築基地,部分為保留地,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本件執 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 估衡量是否投標。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 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之5條第3項之情形者,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 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且鑑定報告與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情形有所不 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 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 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