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查封時,據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水稻田。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
11.
本件土地其他 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 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
1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屬農業發展 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3.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