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71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水稻、 芋頭,部分道路;
9.
78地號土地均種植水稻,茲因本件拍 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作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 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