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380-1地號部份為雜林,部份為農作物及 產業道路;
10.
263-2地號因有鐵柵欄阻擋,無從入內查看,依地籍圖判斷應 有房屋占用,部份為農作物及產業道路。
11.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 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5.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16.
上開拍賣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 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1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8.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9.
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20.
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