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指出十全街33號門牌之房屋為一層加強磚 造平房,屋外掛有「西河堂」之祠堂,鄰人稱祠堂中間與南側為其父所有,並不認識債務人劉 昱賢,又附近幾棟未保存登記房屋均共用該門牌。稅捐人員稱劉昱賢之房屋稅籍平面圖登記部 分僅有該屋最北側有獨立出入口部分(下稱系爭房屋),其餘祠堂及祠堂與系爭房屋中間另亦有 獨立出入口之房間,已有分割稅籍,納稅義務人並非劉昱賢。經檢視系爭房屋內部留有些許垃 圾、老舊家具,顯無人使用,屋內些許斑駁,似有漏水跡象;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 況為三合院式一層加強磚造住宅,現作住家使用,所臨街(巷)道寬度為4公尺、臨街面正面寬度 為4.5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若經 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定建物係以現況 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建物位於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