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66地號土地上。另據債務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現無人 居住使用,放置物品,係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另拍賣之建物有壁癌,門有部分損 壞、屋況老舊。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得點交。
7.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 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建號136建物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