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相對人即共有人馮美君在場稱,房屋現由其與家屬自住,未 出租他人。
6.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7.
拍賣之建物,據相對人即共有人馮美君在場稱「房間部分有漏水情形」,另有無海砂屋、 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均不明。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 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拍賣之建物,全部占用公有土地(135-
8.
135-15地號為國有地、186-9地號為臺中市所 有),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請投標人注意。